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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28
实施时间: 2006-6-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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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现将《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
  (三)真实准确原则。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四)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五)分类分档管理原则。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六)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主要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同类档的单位适用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逐步完善实物费用定额体系。
  第二章 人员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五条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在职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在职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补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离退休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提租补贴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相关款级科目的内容。具体包括:遗属补助、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监狱劳教系统老残就业人员生活费、助学金、独生子女费、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助等。
  第六条 人员支出实行实名制管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核定到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财政规定的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对超编人员以及不属于预算供给范围的人员支出,财政不予负担。
  社会保障缴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助学金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按部门工资性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标准核定。
  第三章 定额公用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七条 公用支出定额由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组成,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等。
  第八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省编办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公用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九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十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按照支出主体核定经费,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部门、单位公用支出各类、档综合定额标准和各单项定额标准。
  (三)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根据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工作任务、实际开支水平等测算确定。
  (四)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分档测算确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标准由财政补助定额标准和综合预算定额标准组成。对省属院校和医院,分别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和床位定额。
  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中综合定额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交通费按照财政供给车辆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会议费按部门核定;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按照部门人员编制数、物化指标和单位定额标准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
  第四章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所拥有的人、财、物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按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的预算基础信息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复核。
  (一)完整性复核。部门、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应该报送的报表是否漏报,该填的项目是否漏填,该提供的数据软盘、文件依据和相关材料是否提供,预算基础信息表是否加盖部门、单位的公章等。
  (二)一致性复核。部门、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类型、编制数等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所填表格与部门、单位性质是否一致;所提供的预算基础信息数据软盘与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三)合规性复核。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是否符合人事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预算编制系统的组成部分,省财政厅要确保信息库的安全。省级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和准确性,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基本支出预算供给政策,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系统(E财软件)编制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按时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经省级部门确认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批复到省级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支出,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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