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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鲁财企[2010]5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9
实施时间: 2010-8-9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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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培植壮大中小企业财源,现就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从2010年起,省财政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山东省各级分支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标准,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15%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不高于30%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予以奖励。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和资本金注入机制,提高担保机构风险承担和融资担保能力。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等多种渠道,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二)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资本金注入。对于由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注资支持。(四)其他方式。包括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和担保业务培训、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担保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种支持方式的资助。
  三、建立财政扶持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联动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注重运用财政贴息手段,吸引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集聚,支持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特色产业提升计划和小企业培育计划。整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增量部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实施集约投入,加大扶持强度,按规划分批次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加快发展。建立财政扶持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联动机制,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每年集中推荐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完善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大力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逐步扩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规模,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直接融资。根据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每年对考核优秀的市、县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省有关部门组织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给予补助,每项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中西部地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推进企业上市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一般不超过50万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拟上市公司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前期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五、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加快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不断扩大基金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和扶持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扩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海内外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民间专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我省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做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对接工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促进我省创业投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各市财政局、各直管县(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各级财政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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