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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09]13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12
实施时间: 2008-6-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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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制,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是财政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财政财务工作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和协调发展。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措施,重点推进,确保全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二、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性突出,操作难度大,各方面要求都非常高,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由点及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稳步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全省各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2009年要覆盖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部门及单位, 2010年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2011年力争全面推开。
  按照“一手抓项目实施,一手抓市县试点”的要求,2009年,省级将在民生工程、重点支出等涉及面广、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考评。3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确认,9月底之前完成绩效考评实施工作,10月底之前形成绩效考评报告。同时选择1—2个市、10个左右的县(市、区)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试点。试点市、县名单在各市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由省厅统筹确定。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把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落实。省财政厅除认真组织好本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工作外,还要加强对全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组织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措施。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广泛宣传发动,及早布置落实。预算部门和单位是实施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第一责任者,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要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绩效目标的实现,确保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取得实际效果。
  2009年试点市、县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另行布置。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项目另行下达。
  附件: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政府财政资源,增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称“绩效考评”),是指通过规范的考核方法、运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或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所确定绩效目标的执行结果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对象为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
  第五条 绩效考评总体要求: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单位协助配合。
  (二)科学规范,分类考评。绩效考评工作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科学、公正地评价预算单位支出的绩效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要根据被考评对象的行业、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绩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为主,重点评价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预算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预算单位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包括以部门全部支出为对象的部门预算绩效考评或以项目支出为对象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重点以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为主。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主要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考评。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即可实施绩效考评;跨年度支出项目既可以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考评,也可以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考评。
  第九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执行的偏差及偏差分析;
  (二)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预算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四)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五)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五)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的确定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同时报送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绩效考评指标。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有直接的联系。
  (二)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考评指标,保证考评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三)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最能体现目标结果的绩效考评指标。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指针对预算单位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特点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政策制定和检查、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省直预算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直接组织对本单位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具体对象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确定,预算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实施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一般情况下由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直接组织实施,专业性较强以及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
  (一)下达考评通知。绩效考评对象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提前20天向被考评对象的预算单位发出通知,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接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评通知应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实施者等。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实施者应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
  (一)资料审查。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考评实施者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实施者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在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考评实施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三)综合评价。考评实施者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绩效考评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一)撰写报告。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实施者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考评过程说明、考评结果总体评价、有关建议等内容。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评价准确。绩效考评报告应经考评实施者所有人员签字。
  (二)提交报告。考评实施者应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提交考评报告,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向同级政府报告相关考评结果,同时抄送预算单位。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单位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绩效考评结果优良的项目,要根据实际需要在以后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对绩效考评结果一般或较差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提出建议不再纳入预算安排或减少预算安排;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要责令预算单位认真整改,及时足额归还资金,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收回资金;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考评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非财政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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