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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2-2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4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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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对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的管理,确定生产型出口企业2006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办法,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状况核定。在核定工作的同时,要对辖区内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对退税计算办法存在异议的出口企业重新进行一次退(免)税认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生产企业经营状况核定的企业范围为,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认定工作的企业范围为已从商务主管部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或2004年7月1日以后,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并在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进行过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对退税计算办法存在异议的出口企业。
  二、所需资料
  (一)生产经营状况核定所需资料
  1、生产企业销售额及经营状况核定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所属期为200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
  1、甘肃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内资出口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或《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出口企业开设的退税账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7、原《甘肃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以上二至六项资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三、相关问题及要求
  (一)各市(州)国税局进行生产企业经营状况核定时,仍应按照国税发[2003]139号及甘国税函发[2003]3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出口企业,对其出口货物实行生产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对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流通企业“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执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有无生产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后(即:从企业的注册资金、人员、设备、生产场地、产品、财务会计制度、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进行考察),在《甘肃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作为各市(州)国税局给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时确认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依据。
  (三)收购农产品进行挑选、整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出口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对实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出口产品的必要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等的,对其出口货物实行生产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如不具备上述条件或经核实有涉嫌虚开进项发票、进项税额申报不实等问题的,对其出口货物按现行流通企业“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执行,并应进行严格管理。
  (四)认定、核定工作应于2006年2月10日结束,过期不再办理。
  (五)认定、核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税局应将企业基本信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路径为:\\Dell1\data\省局各处室\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工作上报栏\2006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文件夹下,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录入或调整。
  (六)一旦企业退(免)税办法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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