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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0]3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13
实施时间: 2010-9-1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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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
  在全省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各集中采购机构的密切配合下,2009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200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在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由省统一组织,省市下考一级,各市交叉互考”的工作思路,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省市两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共组建了20个考核小组,从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社会评价等五个方面对全省89家集中采购机构(其中省级1家、市级11家、县级77家)进行了考核,并按照得分高低分“市级以上”和“县级”两个序列排序。其中,12家市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总分最高为93.53分,最低为84.15分,平均得分为89.24分;77家县级(含义乌市,下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总分最高为91.95分,最低为62.24分,平均得分81.08分。具体考核优秀的单位名单如下:
  市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5名,分别是:湖州、台州、省中心、丽水、杭州。
  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25名(地区排名不分先后),分别是:义乌、临安、富阳、建德、桐庐、北仑、江东、宁海、乐清、瑞安、苍南、长兴、嘉善、海宁、上虞、永康、浦江、开化、衢江、普陀、温岭、临海、天台、龙泉、遂昌。
  其他59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均为合格。
  二、取得的成绩
  通过考核发现,我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特别是在2004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统一平台”以来,全省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1.全省集中采购机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通过统一进场交易,集中现场监管,充分整合了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形象大有提升。
  2.集中采购机构的办公场地、设施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大多数地方都设有相对独立的服务台、开标室、评标区、询标室等场所,并与办公区域相隔离。场内一般均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手机屏蔽或保管设备。省中心、嘉兴、嘉善、东阳、义乌、海宁等地还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对现场活动的预警和监控。杭州、永康、富阳、北仑等地加强软硬件建设,规范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3.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全省政府集中采购规模达到265亿元,涵盖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30多个品目,采购金额占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的55%,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0%。超过10亿元的地市达到6个,其中宁波市采购规模达121亿元,杭州市达94亿元。嘉兴、绍兴、宁波等地还尝试把建设工程或市政公用设施、医疗耗材、绿化工程、印刷、送戏送影下乡等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管理,对于“扩面增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4.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基本明确公开,业务操作基本规范。各地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很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改进采购服务。如湖州、普陀等地对部分协议供货产品,利用书面、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系统等多种手段,开展二次询价采购,通过促进竞争,进一步降低价格。湖州、北仑等地主动联系采购人,事先编制相关产品或项目的格式化技术标准,制订规范化的内部操作流程,帮助和方便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尽可能减少政府采购的人为因素。金华等地在开标前对专家进行利害关系提示,实行专家书面承诺制度,尽可能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丽水市实行中标供应商犯罪记录查询制度,采购结束后制作《材料移交清单》,由采购人签收,明确各方责任。舟山等地在采购前一次性告知供应商投标重点注意事项等,有效降低供应商投标失败风险。衢州等地建立了市场价格调查制度,每个项目接受委托前,由采购人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调查,并提供书面的市场价格数据。
  5.集中采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得到加强,社会评价总体较高。舟山、温州、台州等地通过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比武、定期培训、交流取经等方式,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风气。
  6.依法采购的理念获得广泛认同。随着政府集中采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这一“阳光工程”逐渐被更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大多数采购单位及经办人员已经从“要我采购”的他律状态发展到“我要采购”的自律状态。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考核发现,我省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在地区之间发展尚不平衡,市县之间工作差异较大。具体还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
  1.个别地方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主体资格不明。滨江、洞头、平阳、文成、泰顺、永嘉、奉化等县(市、区)存在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现象,没有依法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2.由于工程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规模仍然偏小。全省近三分之一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合同总额占当地财政支出的比重还不到5%,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和省政府提出的要求。
  3.一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定位不明、人员力量不足、队伍不稳。个别市县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经费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有的甚至还存在向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问题;个别集中采购机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管理较乱,没有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或按规定收缴、清退。
  4.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完善,采购全过程由一人操作完成;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程序过于简化或随意,采购程序有待规范;不少地方未按规定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或发布的信息不全面、不规范,透明度建设有待加强;个别地方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薄弱,资料缺失,内部管理和制度执行有待加强。
  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按照“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廉政采购、和谐采购”的理念,不断理顺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制度,严格采购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加以整改落实。各集中采购机构应于9月底前将整改意见报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并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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