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1-25
实施时间: 2005-11-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3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教育局,矿区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市商业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筹备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金融机构、教育部门要相互联系、积极协调,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学生身份证明”)的发放、使用工作。
  二、国税机关要积极和非义务教育学校联系,指导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证明的填写、使用工作;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规定正确填写、使用学生身份证明,并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管。学生身份证明用完后,要及时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
  三、国税机关、开办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改变后的内容。
  四、开办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以上两个《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尽快告知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 陕地税发[2006] 2006/11/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 渝地税发[2006] 2006/8/2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 金市地税政[200 2002/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 京地税个[2006] 2007/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税稽[2001]57 2001/6/2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我省高等院校个人所得 黑地税函[2007] 2007/4/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津地税个所[200 2009/7/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深地税发[2006] 2006/10/23
关于印发《2000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财厅[2000]1号 2000/2/13
青岛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 青财税[2006]70 200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