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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2002]2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2
实施时间: 2002-6-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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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规范运行、健全制度、强化稽查管理和《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工作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针对税收征管改革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税务稽查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
  1、各级税务机关要认清当前稽查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与之斗争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研究稽查工作,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重视稽查人员的配备工作,要选派道德品质高、专业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查部门,稽查人员的配备要按照对查账征收户“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次”的要求满足工作需要,但稽查人员最低不得少于同级税务机关总人数的20%,保持稽查队伍的相对稳定。
  2、加大对稽查经费和装备的投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稽查办案经费、改善装备和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所需经费的资金来源,年初由各级稽查局提出申请,统一纳入同级预算管理。按照“先进、适用、配套、经济”的原则配备所需交通、通信工具和技术装备。首先要配备微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要有计划地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2到3年内各级稽查局的办案经费和办案手段有较大改善。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一个上下一体、信息畅通、反映灵敏、指挥有力的稽查体系。
  3、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的讨论审理工作。通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执行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以查促管工作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奖惩考评办法,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以促进各项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理顺稽查职能,依法实施稽查
  4、按照《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各级稽查与征收、管理的工作职责,实现权利与责任、制约与协调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局提出的扩大稽查覆盖面,加大处罚力度,做到对查账征收户实行"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次,检查进户,各税、费、证、票统查"的工作要求,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要全面贯彻《税务稽查以查促管工作制度》,坚持税、费并重,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促进税收、基金征收工作全面发展。
  5、稽查局在认真履行稽查管理职责的同时,要将税收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作为主要任务来抓。对每一件案件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处理打击不法与保护合法、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的关系。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同时还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稽查内部监督制约,确保稽查工作规范运行。凡实行“一级稽查”的税务机关或稽查局人员在10人以上的,都要按照“四分离”的稽查模式开展工作。对人数在10人以下的稽查局,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按照选案审理、检查执行“两分离”的稽查工作模式开展工作,但工作上要实行相对的“四分离”。
  7、强化证据意识,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分析证据,正确使用证据。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责轻的证据。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8、在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稽查文书的种类和内容,改进稽查文书格式和要素。要特别注重对证据、事实的认定分析,着重加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认证性和说理性。
  三、改革稽查体制,积极稳妥地实施一级稽查
  9、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稽查改革工作,要立足本地实际,注意参鉴省内外成功经验,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保证稽查改革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进行,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当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一是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向稽查局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保证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二是实施一级稽查的市(县、区)局取消征收、管理环节的税收检查职能,未实行一级稽查的市(县、区)取消征收、管理环节对查帐征收户以前年度的税收检查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工作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打击偷逃抗税和维护税收秩序的主要职能;三是省地两级稽查局在加大系统内行业管理的同时,要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查处办理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的查处上来;四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稽查工作要做到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程序合法、取证齐全、定准确、处罚得当、执行有力的新的稽查模式;五是增强稽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内部管理全面推行竞争、奖励、处罚等多种监督制约的激励机制。
  10、积极推行稽查体制改革,逐步实行一级稽查。实行一级稽查的总体思路是:在地(州、市)、县(市、区)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地(州、市)的全部城区和县(市、区)的全域集中设立一个稽查局;在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可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实行一级稽查试点的县(市、区),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州、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四、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
  11、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稽查指挥体系。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上一级税务机关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办或迅速派人参办或督办。对于跨地县或跨省重大案件,省地两级税务机关要统一部署或调遣力量进行查办。地(州、市)一级也要建立稽查骨干“人才库”,为充分发挥指挥协调功能,为办理和查处重大案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人力保障。
  12、发挥全省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中的整体优势,广泛开展稽查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特别是涉及跨县(市、区)的案件,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主办地税务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受托方与委托方对协查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及时报请省局协调解决,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充分发挥公安、地税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的作用,狠抓办案质量。要认真贯彻省公安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公安、地税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制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加强协调和配合,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在办案过程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依法办案。所有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必须经同级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要解决好办公室公安人员的办公场所、办案经费、交通、通信等保障工作。
  14、加大稽查税收款项追缴力度。稽查局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稽查局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控制稽查对象的应税货物、财产,及时追缴税收款项。
  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追回的税收款项,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及时按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五、完善工作制度,量化考核指标
  15、完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各级稽查局要认真执行省局印发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有针对性地对下级稽查局已查结案件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实行下查一级和由同级法制、监察部门双重复查办法。复查的重点要突出,复查的比例要适度,最低不得少于5%。任何复查都要纳入税务检查计划,要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
  16、积极推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税务稽查案件公告办法》,公开稽查执法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处理结果,自觉把稽查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将群众评议意见作为考核稽查局和稻查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县(市、区)稽查局查办的案件要在同级办税服务厅开设专栏进行公告。省地两级稽查局查办的案件在本级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驻地开设专栏进行公告。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件要适时在《甘肃地税》进行报道。
  17、实行稽查办案奖惩制度。为调动稽查人员查办案件的积极性,鼓励和监督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的有关规定制定《税务稽查办案奖惩办法》。对查办案件具有突出贡献的稽查局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因办案受到报复陷害等不公正待遇的人员,要切实加以保护。
  18、各级稽查局的主管领导和稽查四环节都要确立工作责任制。每项工作都必须责任到人,量化管理,做到职责清楚、目标具体、赏罚有据,不能超越权限、滥用职权,不能应为不为、玩忽职守,保证稽查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对四项必须考核的稽查指标要做到:对查账征收纳税户的年度检查面达到50%以上;查补税款平均处罚率达到10%以上,并逐年有所增长;入库率达到95%以上;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力求各项指标每年都有较快增长,其他稽查指标也要有明显提高。
  六、加强稽查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制
  19、加强稽查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要求,要高度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把法律知识教育放在业务培训的重要位置上,强化稽查人员依法行政、严肃执法的意识。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形成制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省局负责各地州市稽查局和师资力量的培训,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各地州市负责。
  20、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稽查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常抓不懈,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人员廉洁自律“二十不准”》管理和教育干部,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监督制约实施办法》对稽查工作实施监督。为有效实施对稽查检查环节的监督,各级稽查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应本着廉洁、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实行调账检查,或进户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但对于需进户检查的要经同级局领导批准,所需费用必须由税务机关自行承担。
  21、建立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岗位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都要追究责任。对在选案、立案、检查、审理、决定、执行过程中,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纳税人合法权利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集体研究作出错误行为或共同违法违纪,以及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的要按其违法违纪情节、后果以及各自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承担个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22、逐步推行和建立稽查人员业务等级制度。要建立主办稽查员制度,突出主办稽查员在办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主要责任。要把主办稽查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晋升淘汰、奖励等事项做出规定,切实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优胜劣汰。
  七、加大舆论攻势,鼓励群众举报。
  23、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举报中心每年要向全社会公布一次本级举报中心的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和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种偷逃税行为。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坚决防止因泄密而导致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税务祝关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要根据举报线索、事实的详略、举报的时效、对查明案情和追究税款的实际作用,合理衡量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依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对举报内容要慎重分析,区别对待;对举报有明确线索或有具体事实的,要坚决查处,一件不漏;对举报没有明确线索或没有具体事实无法查办的,可暂不予置理。
  24、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和刑法涉税条款,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不法分子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扩大成果。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张扬法制,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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