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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定期定额纳税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征[2001]1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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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经严格测算并广泛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制定了甘肃省定期定额纳税户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和零星代开发票的纳税户,均适应本通知。
  二、根据全省十四个地、州、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将其划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包括:兰州市;二类地区包括:金昌市、嘉峪关市、武威市、张掖地区、酒泉地区、天水市、白银市、平凉地区、庆阳地区、定西地区、陇南地区;三类地区包括:临夏州、甘南州。
  三、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率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征收率,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无权调整本地区统一确定的征收率,禁止一县(区)一率或一户一率。对于所辖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或同一地段不同纳税户经营状况有差异的问题,应通过调整定额的方式解决。各地不得擅自调低征收税率,并应保持全区统一征收率的相对固定和相邻地区征收率的大体一致。
  四、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执行全区统一的征收率要与定额管理工作相结合,避免因实行全区统一的征收率后,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定额核定应坚持就高从严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核定的营业收入额应略高于日常平均发票用量票面金额。
  五、各地、州、市局可根据各地征收管理的需要,选择采用本通知制定的统一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也可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96号),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计算公式分别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的营业收入×征收率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核定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六、各地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征收率,应报省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定期定额纳税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甘肃省定期定额纳税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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