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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2001]11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2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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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有关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签证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介机构审核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地方企业,发生下列税前扣除事项,在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时,应附送从事税务、会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证明。
  (一)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财产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内不需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
  (二)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审核事项(每两年审核一次);
  (三)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后需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事项及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事项;
  (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事项;除上述审核事项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
  二、中介机构审核税前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设主,并取得从事税务、会计、审计业务资格。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近两年能按时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5人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10人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税收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尤其要熟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及征管要求,能够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情况作出全面公正的审计和评价。
  (四)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与纳税人签订《税前扣除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
  (五)收取审计费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既不擅自提高标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不以自行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从事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填报《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业务备案表》(表式附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中介机构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
  (一)中介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后,要严格依照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税前扣除项目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对不提供会计资料的纳税人,中介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二)中介机构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后,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和税务机关管理的要求及时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出具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审核报告必须包括两部分:
  1、基本内容
  (1)审核的税前扣除项目名称;
  (2)双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3)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4)审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范围、期限;
  (5)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6)审核结论;
  (7)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项目相关方面存在问题的披露;
  (8)中介机构法人及执业人员的签字。
  2、各项目审核的具体内容
  (1)财产损失应包括资产的购置时间,折旧方法及年限,存货的计价方法,毁损、报废的原因,损失的程序,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坏账损失还应包括形成的时间、原因、催收情况、债务人情况及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提取、冲销情况;
  (2)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机构的内部设置、管理方式及人员情况,管理费的收取、使用、结余及收取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领用情况,各项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其他收入来源,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税前扣除情况;
  (3)技术开发项目名称是否与省地方税务局开具的项目确认书名称相符、技术开发项目完成情况、当年开发费用的支出及核算情况、比上年增长比例、财政拨款情况、开发费用抵扣的所得额等情况。
  (4)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原值、原折旧方法及年限、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及对所得税的影响等;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国产设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是否一致,技改项目是否发生变化,财政拨款及项目完成情况,设备购置前一年所得税情况及当年应抵扣数额等。
  (三)中介机构及法定执业人员未对纳税人会计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前述第一条规定的税前扣除事项,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及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和双方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逾期申请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批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权限,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基础,认真进行审核,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禁止以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代替扣除项目的审核,更不得将税务机关的职责转交给其他部门办理。
  具体审查批权限按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1.财产损失。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8]6号)规定,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2.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地税三[1997]20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24号)规定,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由省地方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管理费收取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由省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省级企业总机构、跨地区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以及收取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地县级企业总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他企业总机构收取数额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企业技术开发费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1999]42号)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确认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后需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5.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三[2000]8号)的规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当年设备购置投资额和可抵免税额由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二)对经中介机构审核的税前扣除项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作为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严格审查。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稽查报告中必须予以说明。
  (三)对中介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税收规定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或欠缴税款的,先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然后按照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责任,由纳税人向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索偿。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业务。
  五、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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