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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2001]10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7
实施时间: 2001-12-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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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审批减免税的规定〉的通知》(甘地税[1997]46号)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得自行减免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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