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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稽[2001]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31
实施时间: 2001-5-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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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是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及范围。
  一、省地方税务局对下列税务案件应提交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一)对纳税人稽查查补各项税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侦查、执行的涉税案件;(三)案情复杂、定性有困难,或与纳税人意见有明显分歧的;(四)省稽查局认为需要提交审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应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确定。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地(州、市)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做法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论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进行审理。
  第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省、地、县三级税务机关均应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稽查局。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本级税务局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长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本级稽查局长兼任。成员由法制、税政、征管、稽查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各级稽查局长兼任,成员由稽查局负责审理和执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阅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后果、责任、原因是否清楚,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态度、主要违法手段和性质、调查所属期间和措施等,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是否有效,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处理决定必须要有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
  (三)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手续。包括法定顺序、法定形式、法定时限和法定文书是否正确。
  (五)违法主体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主要是违法主体的范围认定是否正确,主体违法的认定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稽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门归档。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统计表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由各地、州、市稽查局一并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六件)(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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