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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8-15
失效时间: 2012-8-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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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及《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在评估协议书中载明。
  三、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0年8月15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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