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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2001]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5
实施时间: 2001-3-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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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地方企业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缴纳税的我省地方企业或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汇算清缴手续。汇缴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二、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中第十四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对汇缴企业和所属成员企业均在我省境内,其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问题和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其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比例调整问题,均由汇缴企业在批准汇总纳税后15日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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