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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征[2001]1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8
实施时间: 2001-4-1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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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称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征管工作要点和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确定的征管工作思路,结合去年征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征管工作的实际现状,今年全省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是: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制定一系列加强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健全和全面落实管户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农村零散工商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加大发票查处的力度。保证省局年初确定的各项征管工作落到实处,争取使今年的税收征管工作有明显的进步。
  一、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纳税户管理
  1、对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严格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2、对临时经营业户、各种摊点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降低收费标准。
  3、对总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经营实体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4、对有经营行为负有纳税义务的行政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造册,纳入正常管理,原则上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证严格实行三年一换证,一年一验证制度。将税务登记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相结合,基层各征收单位每年必须对辖区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验证和漏征漏管户清理,以使此项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6、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关停、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及时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移交迁达地税务机关,纳入正常管理,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
  7、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经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按规定予以注销,从管户中取消。但对其应纳的税款仍要按规定追缴。
  8、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户的管理,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严格实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制度。
  9、强化户籍管理,健全和落实管户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纳税户的管理,明确税务人员的管户责任。基层征收单位每年三月份和十月份要组织安排两次对辖区所有纳税人的检查,健全和完善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做到管户清税源底数明;县级地税征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安排一次对迁移纳税人的检查和移交工作,使经营地点发生变动的纳税人能够及时纳人正常管理。实行漏征漏管过错责任追究,将户籍管理情况与税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发放、职务晋升、年度考核挂钩。管户人员必须每月到自己的辖区对所有纳税户进行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有漏征漏管户的,要追究管户人员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核定纳税定额,强化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定期定额纳税户管理实施办法:
  1、明确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范围,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后,可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账,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2、简化定额核定程序,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和下达定额四个程序核定纳税定。纳税定额的核定以营业额或发票用量为依据,按照从严就高的原则,实行一年重新核定一次的办法。定额核定后实行公示制度,各征收单位和办税服务厅要在税法公告栏中公布定额纳税户的纳税定额,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3、定期定额征收户年营业额或发票用量超过低于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要及时申报,税务机关要及时调整。对超过定额20%以不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对虽超过定额尚未达到20%的,按规定补税。
  4、加强定额纳税户申报纳税管理,在申报方式上,可采用申报表申报、纳税物册申报、委托银行代收等方式。根据我省定额户多年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目前在全省适宜推行纳税手册申报或委托银行代收方式,逐步完善申报表申报方式。
  三、制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根据目前全省各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绽合征收率差别较大,不统一不规范的实际,拟就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情况进行调研,按行业利润确定不同的征收率,按地区差别规定征收幅度。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零散工商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监督和管理。
  针对近年来委托代征工作中存在的违反税收属地征收原则跨地域引税拉税,执法主体不合法违法处罚,对代征工作不重视,一代了之,放任不管等突出问题,规范委托代征工作管理办法:
  1、进一步明确代理的法律责任。县市区地税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签定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征单位只具有税款征收权,不具备税务行政处罚权、税收政策解释权和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权。
  2、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严格税票、发票使用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近年来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各种代征制度,特别要完善发票、税票使用制度。要求代征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税收票证的保管、领用、填开和报缴手续,按月与税务部门核对票证。加强税款解缴入库的监督,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加强代征人员的上岗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代征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税收政策的培训,特别要加强税收法治教育,要求代征人员要学法、懂法、严格执法。
  4、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到基层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纠正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个别地区出现的拉税、引税等问题,要严格禁止,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五、加强发票管理,落实以票控税措施
  1、扩大违法票据举报奖励的范围,加大对违法票据的查处力度。在总结前两年对违法票据举报奖励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违法票据的举报奖励范围,将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讯业和文化体育业。在服务业推行定额发票。
  加大对违法票据的查处力度,对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兑现奖励。
  2、积极稳妥地推行发票摇奖。对发票据奖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改进发票摇奖办法,继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适时推行发票摇奖。
  3、加强发票检查。对铁路、运管、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特殊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由省局组织人力进行检查、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特殊行业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4、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倒买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公安部门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倒买倒卖发票的场所进行突击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省局将重点协助兰州市城关区开展此项专项活动。
  六、继续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根据省局年初提出的各税统查、以查促管新的工作思路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去年省局印发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继续深入细致地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基层各征收单位要建立征管质量考核季度或月份考核责任制;县(市、区)地税局每半年要对基层征收单位考核一次;地(州、市)地税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县(市、区)地税局的考核。今年征管质量的考核工作主要由地、县两级安排,全省的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将在地区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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