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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国信通信企业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0]3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3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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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197号),为了加强我省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原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及其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前工资扣除问题
  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为加强税前工资管理,其税前工资的扣除,采取"分散管理,集中结算"的管理办法。即:各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成员企业和单位实发工资支出总额,允许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末由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工效办法审查核实,统一结算。如果全省汇总实际发放的工资支出总额超过按规定计提的工资总额(含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下同),其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全省汇总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少于应提数,则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征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提出数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定在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1999年度的工资基数按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各类工资性津贴、补贴、奖金)为基准。
  二、关于税前业务招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以市、州国信通信有限分公司为单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并由公司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允许在当年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国信通信企业购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性工具、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在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其购置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国信通信企业单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超过已提折旧额50%且修理费在10万元以上的,在报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国信通信企业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抵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的坏账损失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的报批审核程序和权限,逐级呈报审批后,准予在税前扣除。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五、国信通信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财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均需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凡未经国税机关审批的,一律不得擅自在税前扣除。
  六、国信通信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七、国信通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
  八、国信通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防寒防暑降温费,可按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在当年应纳的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未达到每人每年600元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九、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和单位的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核心企业(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合并汇总盈亏相抵后,才可在税前弥补。
  十、本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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