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2000]2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12
实施时间: 2000-6-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4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了我省免征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我省企业职工1999年度人均工资情况,充分考虑国家开发大西北,将会给我省经济发展带来机遇,职工人均工资会有所提高的实际,省局决定对我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以内(即年人均收入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应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3/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 穗地税函[2007] 2007/7/24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 黔地税函[2008] 2008/7/1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机关个人所得税 晋地税所发[200 2000/6/2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 大地税函[2009] 2009/4/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地税发[2006]41号文件执行中有关 舟地税函[2007] 2007/2/27
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国税函[1998]54 1998/9/1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4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津地税所[2004] 2004/3/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 辽国税发[2007] 2007/8/3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 宁地税函[2007] 2008/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