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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6]4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8-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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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省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各地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一律不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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