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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库[2010]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3-31
实施时间: 2010-3-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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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票据中心: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启用
  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统一收据的清理和销毁工作。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负责印制和发售,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一级和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二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由二级单位代理)和各区县财政局从2010年5月18日起,可到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中心应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台账,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登记与核销等工作。
  二、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到票据中心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手续。市级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到票据中心先行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已使用册数、号段等资料,到票据中心办理核销及领购手续。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
  各区县财政局统一到票据中心办理本区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手续。同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发、登记及核销等工作。
  三、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暂收、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能入账。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市级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票据中心备案。
  四、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保存和销毁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票据中心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要登记造册,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核销申请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别报票据中心和本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销毁。
  五、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政策规定和使用管理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予以反馈。
  附件:
  1.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式样
  2.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核销申请表(略)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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