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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个所[2010]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30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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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简化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仍按《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修正: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失效时间: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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