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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0]12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30
实施时间: 2000-4-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03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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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扬地税函[2000]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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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UWENLING   2011年7月5日
现在有些法规解答企业业务遇不到就很难了解,遇到这类事情时企业解释也很难说服地方的检查人员。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马鞍山平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 皖国税函[2001] 2001/4/18
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 国税函[2007]88 2007/1/1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 2009/1/20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应付佣金征免 皖国税函[2002] 2002/6/1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 辽地税函[2002] 2002/11/27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 保监发[2006]48 200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