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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
发文文号: 津财金[2010]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8-20
实施时间: 2010-8-20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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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现将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注册并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的法人金融企业和金融控股公司财务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在我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主管部门为注册地区县财政局。
  二、对于未按《办法》规定,办理企业财务登记、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以及报送财务报告的企业,请及时到财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事项,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企业办理财务登记事项时,应同时填报《企业财务登记表》(见附件)。
  三、已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津劳局[2006]293号)等有关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办法》规定及时到财务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四、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与市财政局政策沟通,认真做好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五、各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和每年4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汇总的季度财务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金融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和每年4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金融处报送季度财务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报表格式,请自行在久其公司网站下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的数据处理软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行类中“199银行其他”填报。
  久其公司网址:
  久其公司服务电话:010-68553396
  附件:企业财务登记表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企业财务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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