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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9]26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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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统一明确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第八条所称“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统一明确为:州(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作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不予受理决定的国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书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并做好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受理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注意收集和保管与税收协定执行有关的信息,分类型、分国别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和档案,每年定期、不定期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进行复核、复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四、州(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或委托县(区)级国家税务局调查核实时,应以公文便函的形式书面通知,并加强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管理备案类事项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纳入省局对各地的目标管理考核,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划分职责,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跟踪反馈制度、档案评查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协定执行的准确度。
  六、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需要适量印制《办法》的所有附表(纸张规格由各地根据表格的大小自定),放置于办税服务厅窗口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免费领用。印制《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时请增设第27栏“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及签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还可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ngs.gov.cn )“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自行下载《办法》的附表。
  七、审批或备案类事项直接涉及纳税人权益,各地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防范执法风险,严防在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中出现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维护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八、《办法》对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进行广泛宣传,并有针对性地对与非居民经济往来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辅导。
  九、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做好本地区上年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汇总统计和案例的编写工作,并从管理措施、经验、存在问题及成因、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等多方面进行工作总结。书面总结、案例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局(大企业与国际税务管理处),电子版上传路径为:“省局FTP/大企业与国际税务管理处/各地上传/税收协定/协定待遇年度总结和汇总表及案例”。
  十、以前的规定与《办法》有抵触的,以《办法》的规定为准。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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