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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9]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9-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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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内部管理,强化监控制约,规范各环节工作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国税系统从事普通发票相关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一)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各项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本级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发票印制、库房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冠名发票日常使用进行抽查、监督,对本级和下级普通发票管理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普通发票的日常监管。
  (三)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申请印制、发售、报验(缴销)、代开及发票违章简易处罚等相关工作。
  (四)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普通发票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普通发票发售、报验(缴销)、代开和相关款项收取人员应当岗责分离,不允许一人同时兼任。
  普通发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禁止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从事普通发票发售、报验(缴销)、代开和收款。
  严禁国税干部代替纳税人申请领购、报验(缴销)、代开发票。
  第二章 印制管理
  第五条 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印制的原则。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招标确定。省局征管部门按照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要求确定承印厂家数量;省局政府采购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负责承印厂家的招标管理;省局监察部门负责承印厂家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普通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的使用管理由省局征管部门负责明确。
  第七条 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由省局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普通发票的规格、式样、联次由省局按照发票管理要求确定。
  第九条 普通发票的印制由省局进行审批,每次印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年的使用量。
  (一)国税部门管理的通用普通发票由省局根据全省发票用量进行审批。
  (二)冠名发票印制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审批。印制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窗口负责受理传递。处理流程为: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窗口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征管部门审查-主管局领导初审-市州局征管部门审核-省局征管部门终审-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窗口下达通知。
  第十条 纳税人冠名发票的印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其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二)已将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
  (三)手工版冠名发票的印制仅限于电力、自来水、报刊发行或省局批准的特定行业。
  第十一条 省局征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承印厂家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印资格,清理收回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准印证》,收回剩余的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
  第三章 库房管理
  第十二条 普通发票库房实行"双人、双岗、双锁"管理。省局和市州局库房按季进行实物盘存,县(市、区)局库房按月进行实物盘存。各级库房应建立《进出入库房登记簿》,详细登记进出入库房的时间、姓名、人数、工作事项等。
  普通发票发售、代开窗口应每天进行发票实物清点,按月与库房进行实物核对。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库房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库房应设在局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共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二)库房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三)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四)库房应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省局库房根据承印厂家《发票印制完工单》或《发票送货单》负责通用普通发票的入库管理;根据《发票调拨单》负责通用普通发票的出库发放管理。
  企业冠名发票的入库级次由市州局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市州局库房根据承印厂家《发票送货单》或《发票调拨单》负责普通发票的入库管理;根据《发票调拨单》负责通用普通发票的出库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局库房根据《发票调拨单》或《发票送货单》负责普通发票的入库管理;根据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的发放要求进行发票的出库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发票发售、代开窗口人员和征收分局应在长节假日时将结存发票移送县(市、区)局发票库房进行保管。
  第四章 发售管理
  第十八条 发票发售人员应按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及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上所确定的发票种类、数量发售发票。并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初次领购普通发票实行审批管理。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窗口人员负责纳税人初次普通发票领购申请的受理及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初次领购普通发票申请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普通发票分类管理的要求,对纳税人初次购票申请进行调查,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数量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普通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发售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税控发票最少发放量为100份)。对偏远山区或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所领购发票没有超过每次核定数量时,可直接在窗口购领。
  第五章 报验(缴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普通发票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纳税人正常报验中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不做作废处理,交由纳税人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窗口发票报验审核人员应根据审核后的数据进行录入,并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存档备查。普通发票的报验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
  (一)手工版发票的审核。窗口发票报验审核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和手工版发票的填开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对,根据审核后的数据进行录入。
  (二)冠名发票和批量供应发票的审核。税收管理员负责到企业对冠名发票和批量供应发票的填开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窗口发票报验审核人员根据《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进行数据录入。
  (三)发票电子数据的审核。窗口发票报验审核人员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数据与电子数据审核后,按照纳税人报送的发票电子数据进行录入。
  (四)窗口发票报验审核人员在审核中发现的普通发票一般性违章行为按简易处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因注销、改版等原因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一)个体工商户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含卷筒冠名发票)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纳税人填报的相关表格中签署意见;
  (二)冠名发票和批量供应发票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共同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纳税人填报的相关表格中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需缴销的空白发票的作废处理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未填开使用完的单本手工版发票先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并负责剪角作废,发票报验(缴销)人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管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相关表格与发票实物核对后进行数据录入。作废发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
  (二)税控收款机发票(含卷筒冠名发票)先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发票报验(缴销)人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管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相关表格与发票实物核对后进行数据录入。发票报验(缴销)人员负责对空白发票进行打孔作废并收缴。
  (三)冠名发票(不含卷筒发票)和批量发票先由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发票报验(缴销)人员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相关表格进行数据录入。作废发票由征管部门收缴保管。
  (四)发票报验(缴销)人员应按月将收缴的空白发票造册报办税服务厅(室)负责人审核后移送征管部门。
  (五)手工版发票和平推式电脑版发票在发票监制章处剪个V形缺口进行作废处理;卷筒发票在发票中间用钻孔机打四个对称孔进行作废处理。
  (六)征管部门负责空白发票的入库管理并定期按规定对作废空白发票进行销毁处理。
  (七)监察部门要对收缴空白发票的入库和销毁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用文件夹存储纳税人报送的发票填开电子数据文件,并做好数据备份。
  第六章 代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普通发票代开由发票代开人员专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发票代开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发票代开申请时必须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
  属于免税货物的发票代开要在代开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进行免税货物和带有抵扣功能的发票代开。
  第三十条 发票代开人员在代开发票打印操作时,必须在打印的代开发票上注明相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
  第三十一条 发票代开人员必须按月将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和证明材料进行装订。办税服务厅(室)应安排相关监督人员按月对代开发票的份数和代开金额、应征已征税款和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年终后应将上年的代开资料移交档案室管理。征管部门应定期对代开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督促和提醒纳税人按规定(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人发票领购(缴旧验旧)申请表》;要定期(按月或季)对用票大户、零申报小规模企业的发票使用进行检查(抽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冠名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对纳税申报的收入与发票填开的营业收入要经常进行检查比对。
  征管部门要定期对用票大户和冠名发票的使用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转入非正常户和纳税人被盗、遗失发票要及时进行处理;对纳税人因换版、更名等原因需要作废的空白发票要及时进行审核收缴。
  第三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纳税人普通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打击,特别是加大对违规填开、代开、丢失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对被盗、遗失、作废及非正常户未报验缴销的发票要及时进行发票流失处理并将数据录入到综合征管系统中。
  征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正常户及被盗、遗失所涉及流失发票的公示和跟踪管理,及时将纳税人重大发票违章的处罚记录以及非正常户的发票违章行为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及本地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规定的要进行严厉查处。
  第三十八条 省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检查,并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的需要分行业、分类别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州局发票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对下一级发票管理部门及发票保管、发售、代开、报验缴销岗位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查处并上报省局发票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发票管理的具体情况,选择发票管理中问题比较多、管理难度比较大的一些行业、部门、单位和环节,组织相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提出强化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按季或半年)对发票各管理岗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在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要强化对发票库房、发售、报验缴销、审核、代开岗位人员的工作监管,要细化这些岗位的考核指标,按月定期抽查或检查。
  第四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室)要明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发票各管理岗位的工作进行稽核。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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