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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统[20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8-4
实施时间: 2010-8-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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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部门: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完善监管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利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源的行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级民政部门受理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时,应按规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文件在内,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的年度检查,对有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青岛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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