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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2]3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6
实施时间: 2002-7-26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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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本市居民已有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牌证,同时征收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积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配合,结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2年度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仍采取地方税务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方式,纳税期限为2002年8月5日至8月31日。
  三、有关征管办法
  (一)凡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车辆,只缴纳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其税额计征标准按自行车税额标准执行,年税额每辆4元。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的车辆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2002年征收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不发放完税标志,只开具完税凭证,其完税凭证一律使用2002年度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
  征收人员在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在完税凭证中填写纳税人姓名、税款的所属年度,同时注明电动自行车字样,并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保存。
  四、征收工作要求
  (一)在征期工作中,各局要克服困难,与公安交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的征税工作,保证在每个征收站点有一名税务干部。
  (二)对纳税人拥有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应征车船使用税纳税范围,应以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否为其办理临时牌证为准。电动自行车的征税地点,也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核发牌证地点为准。(核发牌证地点附后)
  (三)在电动自行车征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并在每周一将上一周的征收统计数据上报市局。
  (四)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保证电动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及时足额入库。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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