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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本市2001年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1]65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6
实施时间: 2001-12-26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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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66号)确定的精神,2001年本市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采取税务机关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办公方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照时一并征收。鉴于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在2002年度进行换发自行车牌照工作,因此,本市2001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推迟至2002年,即在2002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牌照的同时,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办公,一并征收2001年度及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对在2002年度新购置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税务机关根据车主持有的购车发票,按规定只征收2002年度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特此通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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