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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0]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6
实施时间: 2010-8-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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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二、为进一步强化审批监管,严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除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报送材料外,还必须附报人事、财务、业务、信息化管理、质量控制、企业发展规划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受理申请材料后,将采取多种方式对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条件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凡因提供虚假材料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其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
  三、切实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其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及《暂行规定》要求的情况,对不能保持设立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依法按程序撤回设立许可。
  四、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注重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诚信执业水平的培训教育,要积极创造条件使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规范的业务培训教育,并健全职工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和辞退制度,确保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执业质量。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注册会计师,必须在该事务所独立执业,不得为其他事务所从事业务、签署执业报告或在其他单位获取工资性收入。省财政厅将进一步严肃查处合伙人(股东)和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兼职执业等问题,发现不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并向其兼职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六、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上人员不得担任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暂行规定》施行前批准设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吸收年龄在65周岁以上人员作为合伙人(股东)。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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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 财会[2010]13号 2010/7/5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财会[2010]1193 2010/8/18
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财办会[2010]4号 2010/1/2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 津财会[2011]20 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