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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0]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6
实施时间: 2010-8-26
法规类型: 行业性财务规定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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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贯彻《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切实将《暂行办法》落实到位,不断提升规范化、科学化运作水平。
  二、凡经批准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制定和实施涵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分配、业务考核、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监督检查等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性统一。
  三、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并以具体承做的业务项目为基础,对主营业务收入和直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报送财政部。
  自2011年起,省财政厅将把会计师事务所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年度备案工作的报备材料之一,对年度备案或日常工作中发现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省财政厅将把会计师事务所贯彻《暂行办法》、强化财务管理情况列入每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质量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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