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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10]30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16
实施时间: 2010-8-1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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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信息安全。
  具体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种类
  1.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通过银行协议代缴的,由银行开具《委托付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税务机关换取《税收通用完税证》。
  2.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2010年起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包括依纳税人申请开具,以及税务机关按年主动开具和寄递。《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改换新样式(样式和开具示例见附件1、2)。《完税证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2.其他方式。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探索、推进自助终端机开具完税凭证、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手机短信等科技创新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
  (三)严格完税凭证开具业务规程,优化纳税服务,保证纳税人信息安全(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换票业务规程》见附件3)。
  1.简化申请方式:为了向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对系统已有缴税明细信息的个人换票事项,实行“同城通办”;纳税人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不再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2.加强信息保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是纳税人重要的资信证明,且今后完税凭证逐步向证明形式改进,汇集纳税人各处、各所得项目取得的税款信息,为保证纳税人信息安全和票证送达,防范征纳纠纷及执法风险,必须严格对扣缴单位代为申请和领取事项的管理:(1)必须有纳税人的委托签名;(2)除能提交纳税人签名委托书和身份证照复印件,或纳税人为临时来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委托对象应为其雇员,税款所属期一般仅限于当月及上一月份。
  (四)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
  第一、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拓宽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范围。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说明缺乏历史明细数据不能直接开具完税凭证的原因。
  第二、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第三、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各区局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结合办税服务厅的具体情况,制订《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参考附件4),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并通过有效宣传渠道和方式进行发布:
  1.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2.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3.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第四、通过税务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方法和途径。
  三、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式样(略)
  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示例(略)
  3.个人所得税换票业务规程(略)
  4.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略)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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