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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10]12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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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加强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缴纳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征清结算纳税人),清结算机构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包括新设立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预征清结算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一)预征环节
  预征环节纳税人销售属于预征对象的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收入均应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5栏,同时应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二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中“6%征收率”对应的栏次下。当月按预征率计算出应预征的增值税税额应同时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1栏和主表第24栏中。
  预征环节纳税人销售属于预征对象以外的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收入应分别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栏或第3栏或第5栏中,同时应在《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一项“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或第二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中对应的栏次下。当月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11栏或第21栏以及第19栏、第24栏中。
  预征环节取得各类合法的抵扣凭证,先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并按票类分别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下的对应第24栏至第31栏次中,同时,将认证相符的专票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四、其他”项目下的对应第35栏中。
  (二)清结算环节
  清结算环节纳税人汇清结算本级及预征环节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收入清结算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相关项目对应的栏次下,同时根据(表一)相关项目合计数据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栏或第3栏或第5栏中,再将计算出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11栏中。同时汇总本部及预征机构的取得的各类抵扣凭证数据,将相关数据分别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的“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项目下的对应栏次中。再将《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12栏和第13栏数据分别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中第12栏和第14栏中。根据销项、进项、进项转出栏次相关数据分别计算出本月全部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合计数据,并将其分别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19栏和第24栏中,将预征机构本月预缴的增值税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8栏中,并《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4栏和第28栏中数据计算出本月清结算机构应补(退)的增值税额填入主表第34栏中,如果当月在申报后应缴未缴,则将形成“期末未缴税额”数据,此时应填入主表第32栏中。如果在本月缴纳有上月应缴未缴税款的,则应将其缴纳税额填入主表第30栏中。
  三、严格申报纳税管理。预征清结算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一)清结算机构应每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增值税预征清结算分配表,并在10日(遇法定节假日需延长时间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延长,下同)前传递给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在每月11日前发布,作为各预征环节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的依据。
  (二)各预征环节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应将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在每月20日前传递给清结算机构。清结算机构在次月将各预征环节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收集整理完毕,并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清结算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核查。
  (三)预征环节及清结算环节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手续。对未履行手续逾期不缴的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强化日常及后续管理。
  (一)各预征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入资格认定、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领购、报税认证、防伪税控管理等项工作由各预征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二)对预征清结算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全面清算和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安排。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就地监管,搞好协调配合,对预征和清结算环节的纳税情况、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其进项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结合其库存、银行往来及现金收、支等情况,监控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对申报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应就地查补入库。
  (三)对省国税局发文明确的预征清结算纳税人,清结算机构和预征环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范要求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做好相应的设置维护。2009年5月31日前,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综合征管系统中预征机构、环节和清结算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核对、修正和补录。
  预征机构、预征环节发生增加、减少、变更以及清结算机构发生变更等情况时,预征清结算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次月向省国税局报送相关资料,经省国税局确认公布后,相关的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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