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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农[2003]40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7
实施时间: 2003-7-17
失效时间: 2008-11-28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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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市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针对部分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退耕还林农业税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847号),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当年已实施退耕还林但尚未经市林业部门验收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经区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确认后,可办理农业税减免税手续。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退耕农户种植的经济林和生态林,从取得收入的年份起应恢复征收农业税。具体年限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区县种植林木的主要品种、进入收获期的年限等因素,参考区县林业部门的意见后研究确定。
  三、退耕还林农业税减免程序为:以行政村为单位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并附退耕还林农户农业税减免汇总表,报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汇总本乡镇情况后,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交书面报告及各村上报资料;区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减免,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填写退耕还林农业税减免备案表,上报市局备案。
  四、实施退耕还林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恢复征收农业税前,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减免税手续。
  五、实施退耕还林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在今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其常年产量的核定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277号)规定执行。
  附件:1.耕还林农户农业税减免汇总表(略)
     2.退耕还林农业税减免备案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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