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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农[2003]5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3
实施时间: 2003-9-23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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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局、分局:
  针对目前本市在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对代征道路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出现的税额标准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88〕919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占地批复中的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不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公路工程标准征收。
  二、对于代征市政道路、代征道路及道路用地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按照规定的各区县税额标准征收。
  二ОО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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