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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4]28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
实施时间: 2004-6-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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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为了规范耕地占用税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的精神,市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内容及具体要求填制和使用。
  二、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使用新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学会填写和使用。
  三、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2004年6月1日起使用。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号)中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及《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同时废止。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通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均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存查,“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通知书虚线处须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区县局(分局)简称、年份、通知书顺序号(三位数)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2004年第1号《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海地税[2004]耕字第001号”。
  (二)文书送达
  1、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原则上应在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文件起10个工作日发出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送达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应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文件。
  二、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一)《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法律文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填写使用。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据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存查。“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通知书虚线处应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指定税务所的征收机关公章。《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区县局(分局)简称、年份、通知书顺序号(三位数)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2004年第1号《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海地税[2004]耕字第001号”。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文书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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