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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缴欠税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4]3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4
实施时间: 2004-6-24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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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2004年4月12日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原则通过的《北京市清理追缴欠税工作方案》,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缴欠税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具体实施方案的清欠范围是所属期为2003年6月30日前的所有欠税。2003年6月30日后形成的欠税,严格按照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立即成立清缴欠税工作执行小组,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制定详尽的实施计划,区分欠税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慎重、周密、稳妥地展开工作。
  三、在清理追缴过程中,必须以户为单位,按照分年度、分税种、分欠税原因和欠税类型等情况对历史欠税进行统计核实;对非正常户及查找不到的欠税户,原始凭证、证明、处理依据等基础工作一定要做详、做实;对证据、依据不足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四、要严格纪律和执行标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受理和审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对本次清缴工作,未经市局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宣传报道;在确保清欠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短清缴时间,降低负面影响。
  六、对清缴欠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欠税单位或个人欠税基本情况登记表
     2.历史欠税减、免、核销申请审批表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清缴欠税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4月12日市政府专题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市清理追缴欠税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本市地方税欠税清理追缴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4年第45期)精神,结合《北京市清理追缴欠税工作方案》的有关内容,我局按照逐户清理、先易后难、先国有后其他和保持首都经济繁荣稳定的原则,制定清缴欠税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从2004年6月起,对自200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所有欠税(49.61亿元)进行清理追缴。
  一、清缴欠税具体安排
  (一)执行机构
  1.市局成立由征管处牵头,法制处、检查处、计会处、监察处等部门参加的清缴欠税工作执行小组。主要负责清缴欠税的具体工作方案的起草和部署;负责汇总和审核区、县局提交的相关欠税申请审批资料;负责在《历史欠税减、免、核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负责向市清欠小组提交复审、汇总后的申请审批资料。
  2.区县局及直属分局成立区、县局清缴欠税工作执行小组,主管局长牵头,由征管科、法制科、检查科、计会科、监察科等部门组成。负责辖区内清缴欠税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查、核实辖区内欠税单位的有关资料,对于资料、证据不全的,指导主管税务所补充和取证;负责填写《历史欠税减、免、核销申请审批表》并对该表进行初审。
  3.主管税务所,负责对辖区内清缴欠税工作的具体承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和填写辖区内欠税单位的有关资料,负责补充和完善有关证据、资料;负责查找和出具辖区内欠税企业有关欠税的详细资料、证据。
  (二)实施步骤
  1.市局组织召开全系统清缴欠税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有关清欠的具体事宜;
  2.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成立清缴欠税工作执行小组,对所有欠税单位逐户进行欠税具体情况的核实工作,向欠税单位发放《欠税单位或个人欠税基本情况登记表》;
  3.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收集欠税单位或个人相关具体的文书、资料;
  4.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逐户对欠税单位或个人的欠税资料进行审核,指导主管税务所补充和取证所需的资料、证据。
  5.区、县局执行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逐户填写《欠税单位或个人综合情况报告书》和《历史欠税减、免、核销申请审批表》,经初审后提出意见报送市局。
  6.市局清缴欠税工作执行小组对报送的有关申请审批资料进行复审;指导区、县局执行小组及主管税务所补充和取证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证据;
  7.市局清缴欠税工作执行小组区分不同情况,逐户在《历史欠税减、免、核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后提交市清缴欠税协调小组审批。
  8.市局根据市清缴欠税协调小组审批结果,逐户向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下达批复。
  9.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根据市局批复向欠税单位或个人下达批复意见,核销有关欠税并调整相关科目和报表。
  (三)有关资料
  1.正常经营户,需填写和准备如下资料:
  (1)《欠税单位或个人综合情况报告》;(原件)
  (2)《欠税单位或个人欠税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
  (3)欠税单位或个人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资料或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2004年5月期间全部存款帐户的对账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5)《2003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或《2003年企业财务指标情况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7)法院判决的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8)清欠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9)《历史欠税减、免、核销申请审批表》(原件)
  (10)补缴欠税计划书
  2.非正常户或查找不到的,需按户填写和准备如下资料:
  (1)《欠税单位或个人综合情况报告》;(原件)
  (2)《欠税单位或个人欠税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
  (3)吊销、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有关资料;(复印件)
  (4)吊销、注销工商登记情况有关资料;(复印件)
  (5)实地核查、寻访记录、证明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清欠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7)《历史欠税减、免、核销申请审批表》(原件)
  二、时间安排
  2004年6月开始按照实施步骤的要求,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由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建委重点研究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欠税问题和解决方案,力争在2005年完成本次清缴欠税工作。
  三、执行条件
  (一)欠缴税款属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准予豁免;
  (二)欠缴税款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前即1994年8月前形成的,准予豁免;
  (三)欠缴税款属三年以上吊销户的,准予核销;
  (四)欠缴税款属关、停及空壳企业的,准予核销;
  (五)欠缴税款属政府政策性欠税的,准予核销;
  (六)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准予调整或者减免稽查检查案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款部分;
  (七)对正常经营、有补缴欠税能力的欠税人应进行全力追缴;
  (八)对能够追缴入库的历史欠税,在追征正税的同时,准予不再加收滞纳金。
  四、操作说明
  (一)本方案在时间安排上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调整。
  (二)本方案所称豁免、核销或减免调整,以及追缴工作应以户为单位一次完成,同一单位或个人的欠税不分次申请和审批。即:正在清理的欠税单位或个人若同时满足其他执行条件,须将其适用的不同条件同时对其所有欠税情形进行套用和审核。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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