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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0]28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13
实施时间: 2010-9-1
失效时间: 2012-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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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见附件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等文件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应以本通知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2、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4、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2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江苏省境内依法从事下列审计服务,其收费执行附件3或附件4有关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项目标准:
  (一)审查公司、企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公司、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公司、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下审计业务,并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2、公开发行债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
  3、离任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
  5、企业、单位改制审计;
  6、村镇经济账目审计;
  7、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8、司法鉴定审计;
  9、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计;
  10、各种涉及财政资金投资、使用的专项审计;
  11、其他审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并与委托人在自愿、平等、公开、互利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五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业务,一般以资产总额为计费依据。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公司、企业、单位提供的审计服务,以营业收入为计费依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公司、企业、单位资本投入的验证,以实收资本为计费依据。
  计件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营业收入等划分7个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其中,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前一档收费基础上,按各档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各档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中第(一)、(二)项和第(四)项(除其中第1、2目以外)的审计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3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六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小时数和每个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小时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工作人小时收费标准,按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服务质量、承担的责任(风险)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助理人员四档。
  开展本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即按照附件4的规定计算收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以下统称“业务约定书”),其中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小时数等内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
  (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收费的;
  (二)需要垫支相关费用的;
  (三)预收服务费用的;
  (四)需要在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员省外交通费、住勤等费用的;
  (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造成业务量大幅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六)因委托人改变委托目的、委托范围,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涉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的工作日志,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参考依据。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委托人,应当遵循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并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因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及占总分值的权重。正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不得通过报价低于按照附件3或附件4规定计算出的收费总额,来取得审计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规范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准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破产清算、歇业清理、特困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省相关规定范围内,制定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对违反《办法》、本细则和附件3、4规定的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委托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计件收费总额低于附件3规定的最低收费额的;
  (二)超出附件3规定浮动幅度制定计件收费价格的;
  (三)计时收费低于附件4规定的同类人员收费低限标准的;
  (四)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附件3、4规定收费标准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办法》或本细则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该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收费检查,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价格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通报,需要进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相关附件:
附件3-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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