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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发[2010]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8-5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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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决定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650元、710元、780元、850元。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各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70%执行,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时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时间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一致,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各地要及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于2010年8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同时抄报省就业局失业保险处。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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