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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粤价[2010]19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23
实施时间: 2010-8-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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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为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和水平,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资源紧缺、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在300吨以上、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的城市或区域应逐步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
  二、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垃圾焚烧电厂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全额收购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量。垃圾焚烧发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
  三、垃圾焚烧发电厂收入由上网发电收入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收入两部分组成,发电上网电价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四、2006年以后(含2006年,下同)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上网电价中准价为每千瓦时0.689元。具体标准根据运营成本等情况的差异,按照规定程序统筹制定。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中准价。
  2006年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其接网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的,可在原电价基础上适当加价,加价标准按接网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送交生活垃圾的企业(单位)统一支付给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单位)的处置费用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一)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执行以下标准:
  珠江三角洲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110元/吨;粤东西北地区属炉排炉技术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为90元/吨。
  我局将根据各地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定价成本、处置水平和政策目标要求以及社会承受力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项目,其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我局批准。我局根据该项目经监审后的定价成本和盈利水平,并结合该项目上网电价,在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中准价格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合理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或以此作为该项目向社会招投标时对投资人招标的标底上限。
  (三)通过向社会招投标确定投资人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项目,投资人中标并签订协议书后,应将中标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中标处置价格),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我局备案,作为核算该项目有关定价方案的依据。
  (四)2010年1月1日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其处置价格的制定、调整以及招投标上限的确定,各地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六、垃圾焚烧发电厂应逐日计量垃圾焚烧数量,逐日记录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建立统计台帐,保存原始记录,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排放、废气排放超标或未妥善处置垃圾焚烧产生飞灰的,扣减上网电价补贴和调低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其他燃料发电,发电消耗热量中其他燃料比例超过20%的,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其多收的发电收入应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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