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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及“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0]34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4
实施时间: 2000-8-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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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及“演职人员”的税收征管工作,我处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简称“两个补充规定”)。在落实“两个补充规定”的工作中,各区、县局要结合原办法一并认真执行,并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及“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两个补充规定”的内容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客观实际的要求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它的效果要通过落实来体现和检验,因此各区、县局要破除一个“难”字,树立一个“敢”字,落实一个“干”字,文件下发后要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组织实施。
  二、要在全面、准确领会“两个补充规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原来“两个办法”,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在贯彻落实“两个补充规定”的同时对辖区内娱乐、饮食服务行业及演艺界的税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符合“定额征收办法”的经营单位,均应进行有效的“定额核定”工作。核定工作定于11月底前完成,同时,要特别注意工作方法和加强部门配合,密切协作,注重调查分析,作到有理有据。
  四、对演职人员的有关演出活动要积极广泛地搜集信息,各区、县局之间及时互通情报,主动交流信息,把好税源监控关。
  五、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演职人员办理申报纳税登记及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各区、县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征管情况,将办理演职人员申报纳税登记及演职人员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自行确定由所得税管理科(个人所得税管理科)或税务所办理。
  2、演职人员自行申报纳税内容如下:
  演职人员应依照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在此期间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全部收入指:已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收入,要求纳税人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未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演职人员定期申报的收入中包括在此期间从多处取得的工薪所得及多次取得属于同一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分别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演职人员自行申报纳税情况的数据统计工作按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年终由所得税管理科(个人所得税管理科)将演职人员的申报纳税登记及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六、各区、县局要将工作进度及有关情况,以信息或简报的形式随时向市局反馈,并于12月上旬将两个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小结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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