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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2
实施时间: 2005-2-2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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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据2004年法制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市局于8月25日至10月26日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04年度专项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涉及税务检查、税收法制、税收票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及征管业务在内的十一项内容。现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及实施情况
  2004年,市局在广泛征求各局及市局各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2004年专项执法检查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税务检查处罚案卷、发票核定、发票销售、《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执行情况、《减税免税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欠缴税款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滞纳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契税减免税审批、非典时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税《审计报告》的审核等十一项。
  上半年,各局就大部分检查项目组织实施了细致的自查工作。8月初,市局在充分了解各局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作。成立了由法制处牵头,营业税处、个人所得税处、地方税处、税务检查处、征管处、票证中心等七个业务处室共同参加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精心制定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向全系统正式下发组织实施2004年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就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单位、检查内容、检查标准等进行了详细安排,并对各局的准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检查前,市局还多次组织检查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准备工作会议,明确具体检查程序、检查方法等内容,要求检查组成员全面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细致、准确地开展检查工作。此外,市局还针对所有检查项目分别设计了格式统一、项目齐全、记录简便的工作底稿,以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效率,准确反映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
  检查中,市局检查组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执行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方法,及时汇总和反馈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耐心听取被查单位意见,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小结,积极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研究、讨论检查中遇到的有争议的事项,并及时形成统一的确认意见,有效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检查结束后,市局检查组认真汇总检查情况,向各被查单位下发《专项执法检查评估意见书》、《税收执法改正建议书》和《税收执法纠正通知书》,对各单位相关项目的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责令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报市局备案。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税务检查处罚案卷
  检查组共抽查了23个单位2003年度第三季度至2004年第二季度已结案的税务检查处罚案卷68份,发现问题案卷42份,问题率为61.76%。发现各类问题118次,其中文书填制类问题54次,实体错误问题52次,程序错误问题12次,分别占问题总量的45.76%、44.07%和10.17%。
  1.文书填制问题
  (1)《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等重要的税务检查文书的制作日期及其《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收日期存在涂改现象。
  (2)《税务检查底稿》中部分项目数据填写不准确。如未填列已检查的相关税种检查底稿;虽填列底稿却未出具认定意见、底稿中反映的数字同其他证据材料反映的企业实际数字存在较大差异、误将营业税应税收入总额同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相混淆;未查实企业应税收入却依据已纳税额错误推算相关收入数额。
  (3)《执行报告》反映的税款入库日期与实际税款入库日期不符。
  (4)《送达回证》中送达地点填写不规范。
  2.实体问题
  (1)未依法告知纳税人已确认的违法事实或违法事实叙述不清。如部分《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纳税人违法事实。
  (2)检查人员未就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进行正确处理。如检查人员办理某企业拒不提供发票的举报案件时,发现企业还存在应缴未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情形,作出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但对已查证属实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理。
  (3)税务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正确。如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在依据《征管法》69条作出罚款处理的同时,还依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征管法》32条作出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对企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4)引用法律依据不正确。如《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纳税人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适用新、旧《征管法》错误;处罚依据未引用规章以上文件;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明全称;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到款、项或款、项引用混淆等。
  (5)告知事项不规范。《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复议机关或行政诉讼机关;告知诉讼期限错误;《处理决定书》未告知纳税人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等。
  (6)取证工作不规范。部分案卷中缺少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证据材料复印件未经企业签字确认。
  (7)滞纳天数计算存在随意性,部分案卷中无滞纳金天数的说明。。
  (8)行政处罚超时效。如2003年5月1日以后检查人员入户实施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发生于2001年5月1日前的一般税收违法行为,仍给予行政处罚,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
  (9)对企业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行为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10)对实施“三自”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粘贴、划销印花税票的行为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3.程序错误
  (1)税款或罚款先行入库。加盖“检查补税”字样的税收缴款书开具日期及入库日期早于《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2)调取企业帐簿资料的日期早于《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日期、《检查底稿》的制作日期早于《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日期。
  (3)《执行报告》的制作日期及报告反映的税款入库日期早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日期。
  (4)《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送达日期早于审理人员出具《审理报告》的日期。
  (5)《处罚决定书》送达超七天时限。
  (6)作出《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后未及时向纳税人送达缴款书,缴款书的送达日期晚于决定送达后若干个月,且案卷中未就迟延送达缴款书进行解释、说明。
  通过与以前年度执法检查情况相比较,反映出各局在规范税务检查文书制作方面均采取了积极措施,以往频繁出现的诸如《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未签字确认、签收人身份不明、《调帐清单》空白项未划销等现象已基本杜绝,文书制作质量明显提升。但案卷中仍存在部分可能导致案件定性和处理错误的实体问题,这应引起全体税务执法人员的充分重视。
  在本次检查中,东城、西城、崇文、丰台、房山、顺义、大兴、开发区、西客站、稽查一、稽查二等局的税务检查处罚案卷质量较高。
  税务检查处罚案卷是2004年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也是评价我局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通过检查发现部分执法干部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掌握还不够深入,运用不够准确。全系统应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税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发票核定
  检查组共对21个单位2004年第一季度的发票核定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范围包括30个税务所管辖的201家企业,涉及餐饮业、商贸、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累计检查相关案卷材料201份,发现问题材料54份,问题率为26.87%。
  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1.《发票认定和税控装置申请表》填写不规范。如申请表中录入人员未签字;计算机代码、纳税人申请理由、开票方式、核定部门意见、录入日期未填写;纳税人基础信息填写不全;核定数量未大写;核定表用章不规范等。2.《实地核查表》内容填写不规范。如未填写实地核查表、未使用实地核查统一文书、信息录入时间与实地核查时间不相符。3.提供资料不齐备。如缺少纳税人公章、财务章印模。四是核定信息未录入计算机。
  检查结果反映大部分区县局、分局能够较好地执行市局关于发票核定的相关文件规定,对新办户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发票核定数量进行限制。其中西城、崇文、平谷地税局和西站分局发票核定工作质量较高。
  (三)发票发售
  检查组共对21个单位2004年第一季度的的发票发售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案卷材料201份,发现问题材料3份,问题率为1.5%。
  发现的问题有:无发票增量核定文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未按规定进行报数;在发票核定当日进行售票。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大部分区县局、分局都能按照市局规定开展发票发售工作。
  (四)《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执行情况
  检查组共对21个区县局、分局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的“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和“企业自印发票”许可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累计抽查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案卷105份,发现有问题的案卷87份,问题率为82.86%;累计抽查企业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案卷21份,发现有问题的案卷15份,问题率为71.43%。
  检查结果反映,各局税务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基本符合许可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西城、崇文、海淀、石景山、房山、燕山、顺义、昌平、延庆等局执行情况较好。但同时也发现,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对许可程序性规定学习不够,对相关规定不熟悉,在许可程序的具体操作和个别实体政策的适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文书填制问题
  (1)相关文书中申请事项名称填写不规范,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简单填写为“领购发票”或其他内容,“企业自印发票”填写为“自印发票”等非规范名称。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不规范、申请人基础信息填写不具体,申请事项选择不唯一;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未加盖企业印章进行确认。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的使用条件和填制方法掌握不清,导致两种文书混用或填写不规范。
  (4)《申请材料回执》中收件时间未填或填写不准确,相关资料登记不全或名称确认不准确,或是将多份相关资料擅自合并为一份资料进行登记等。此外,个别案卷存在资料保存不齐的问题,回执中登录的个别资料在案卷中未能找到。
  (5)《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填写不规范,批准购领发票及税控机的数量未按规定用大写汉字,数据未及时录入或录入后未及时在表中选项、登记。
  (6)《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接受材料的经办人未按规定签署姓名及日期,相关办理人员未按规定签署具体意见等。
  (7)《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送达文书文号不规范或文号填写错误,送达地址填写填写不够具体、准确,送达人未签名,税务机关未盖印章等。
  (8)印章使用错误,“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属于所级办理事项应当直接使用税务所所章,但有的单位错误的使用了局的许可专用章。
  2.程序问题
  (1)受理时间确认有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收齐所有申请材料,且相关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以收齐所有申请材料的时间作为“受理时间”,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错误的把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的时间或税务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间作为“受理时间”填写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
  (2)对经办人身份的审核及确认不严。部分案卷存在实际经办人与所提供的经办人身份证件不符,或同一份案卷中出现多名未经身份确认的经办人的情况。
  (3)执法程序倒置问题较为突出。如《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制作时间早于受理机构负责人出具意见时间;实地核查报告制作时间晚于决定书制作或送达时间;决定机构人员出具意见时间早于审理机构人员出具意见时间;决定书送达回证签收日期早于决定作出日期。
  (4)实地核查程序不符合规定。个别案卷实地核查由一人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在实地核查报告上当场签署确认意见,或在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时补签。
  (5)超过许可办理时限。少数案卷审理环节或决定环节超工作时限,且无延期办理说明,导致整个许可事项的办理超越时限。
  (6)文书送达程序不完善。个别单位存在下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普遍未使用送达回证的情况,个别案卷存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未及时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也未履行送达手续的问题。
  3.实体问题
  (1)发票核定环节违反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对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核准购买的发票数量超过一本、一包或一卷。
  (2)对纳税人提交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审查不严,导致实体内容审查错误。如在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事项过程中,对租赁协议出租人与租赁发票的开票人名称不一致的,仍然违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纳税人名称填写错误。如将“**经销中心”写为“**经营部”,导致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确认错误。又如纳税人在提出许可申请至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期间,变更了企业名称,并办理了变更税务登记,但办理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在其后作出的许可决定中,仍使用纳税人变更以前的企业名称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以上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工作不严谨,缺乏责任意识。文书制作疏忽大意,产生大量笔误;程序意识淡薄,程序倒置的问题比较突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不够细致,导致实体出现缺陷。二是由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准备的时间较为仓促,部分执法人员不熟悉许可条件和执行程序,对有关文件理解不深。各区县局、分局应当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许可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确保直接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各项制度规定。同时应当加大对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及时纠正执法错误,落实过错责任,以增强干部执法责任意识。
  (五)《减税免税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检查组共对20个局2003年第四季度至2004年第二季度期间的《减税免税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减免税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减免税台帐等资料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减免税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等。
  检查发现个别区县局存在减免税归档材料分散;《终止免税事项通知书》未按要求归入免税档案;减免税决定书文号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整体执行情况良好。绝大多数局都能按照市局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减免税管理工作,及时转发市局有关文件,制作相关行政审批文书,建立《减免税管理台帐》,按时向市局报送《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
  (六)《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检查组共对20个局2003年第三季度至2004年第二季度期间的《欠缴税款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有关文件转发、欠税登记、欠税追缴、欠税统计、欠税核销工作的执行情况。
  检查发现个别局存在台帐填写不规范、《欠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欠税人财产情况未填写等现象。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整体执行情况良好。绝大多数局能按照市局工作要求开展欠缴税款管理工作,及时转发市局有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对欠税人进行确认,正确填写《欠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时制作并送达相关文书,按规定建立欠税管理台帐,及时发布及撤销欠税公告。
  (七)《滞纳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检查组共对20个局2003年第三季度至2004年第二季度期间《滞纳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滞纳金的统计、滞纳金的延期缴纳、滞纳金的减免等工作。
  检查发现部分局税务检查案卷中滞纳金计算天数不准确、个别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滞纳金管理台帐。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整体执行情况较好。绝大多数局都能按照市局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滞纳金管理工作,转发市局有关文件,制作落实计划方案,制作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建立滞纳金管理台帐。
  (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组共对12个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个别局存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台帐填写不规范、《减免税审批项目流程表》中缺少审核人员签字、《减免税审批表》中减免税开始时间错误填写为工商登记之日等问题。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整体执行情况良好。绝大多数局能够按照市局要求组建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减免税管理台帐,减免税申请材料齐备,审批依据准确,审批程序规范。
  (九)企业重组改制契税减免税审批
  检查组共对9个局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重组改制契税减免税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累计检查企业重组改制契税减免税审批材料26份,发现3个区县局的4份审批材料存在问题,问题率为15.38%。
  检查发现个别区县局存在对未取得上级部门批复的企业仍违规办理了减免税审批;案卷材料中缺少企业改革方案、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纳税人重组方案等问题。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整体执行情况良好。大部分区县局能够按照规定开展审批工作,审批程序正确,审批时限符合市局文件要求。
  (十)非典时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检查组共对8个局2003年5月至9月非典时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现问题。
  (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税《审计报告》的审核
  检查组共对7个局的24份土地增值税清税《审计报告》实施了检查。发现5个局的9份案卷材料存在问题,问题率为37.5%。
  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一是审计报告中未明确列出未销售面积应分摊的成本;二是清税资料不齐备,缺少项目竣工清算报表、支付地价款有关证明、转让房地产相关资料;三是未按规定将未售出面积扣除,未销售面积在已销售面积中摊销;四是商住楼未按规定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五是计算加计20%时未按规定扣除代收费用。
  检查结果反映该政策执行情况基本符合要求。
  通过2004年度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市局较为全面地了解了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处罚案卷、发票核定、发票销售、《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执行情况、《减税免税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欠缴税款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滞纳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契税减免税审批、非典时期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税《审计报告》的审核等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出我局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各局应认真总结、分析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改进税收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ОО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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