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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检[1997]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7
实施时间: 1997-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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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机构专业案卷管理,提高稽查专业案卷质量,严防案卷遗失,泄密损坏,更好地为税务检查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专业案卷由稽查机构立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管理。
  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件结案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已足额入库),查办单位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税务文书、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并在60日内立卷、归档。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划分为三类案卷,即A类:专案稽查案卷;B类:专项检查(含税收大检查)案卷;C类:日常检查案卷。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按检查对象,分别立卷,分类编号,一案一卷,并做到案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内容规范,装订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税务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检查顺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分类排列:
  1、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
  2、公民举报材料;
  3、各种工作报告,包括税务检查报告、税务检查审理报告、税务处理执行报告及有关入库凭证;
  4、各种涉及税务检查的决定书、通知书、证明、委托书、移送书、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以及相关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有关证据资料,主要包括询问笔录以及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第七条 稽查案件的税务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分类排列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逐页编定页码;
  2、登记卷内目录;
  3、填写案卷封面。案卷封面的主要项目有:年度、案件分类、立案号、检查对象、立案、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保管期限;
  4、填写案卷卷底。卷底放在全卷材料的最后,用以说明全卷材料变动、使用状况;
  5、进行案卷装订。稽查案卷装订前要对卷内文件进行核对检查,附在卷内的信封,需展开平放,并保留邮戳、邮票。
  第八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1、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案件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或备案的,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3、只补税末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4、对超过上述二、三两项案卷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由管理案卷的人员列出清单,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后,派专人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九条 案卷管理及使用
  1、稽查案卷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案卷,注意防火、防潮、防虫、防蛀、防尘等,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保证案卷的完好无损。
  2、本机关工作人员查阅稽查案卷,要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查阅人员填写《案卷查阅登记表》(格式由各区、县局自定、自印)。
  3、外单位人员查阅稽查案卷,需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查阅。
  4、查阅稽查案卷,应在案卷存放地点进行。查阅的案卷要细心保管,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画,更不能私自拆散、撤换。
  5、需复制抄录或者借阅案卷,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稽查案卷封面、目录、封底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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