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10]6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2
实施时间: 2010-4-12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6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部分市州反映,人寿保险业务营业税免征政策明确后,保险公司之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抵扣或退税政策不够明确。经省局研究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号)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后,保险公司之前按规定已经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从其以后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费)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费)。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云地税一字[200 2001/9/1
河南省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2001/10/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 甬地税二[2001] 2001/10/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 京国税发[2001] 2001/9/2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 渝财税[2001]11 2001/8/18
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 2001/8/18
关于《人寿保险发票》规格的函 征科便函[2011] 2011/3/8
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 2023/3/2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人 京财采购[2014] 20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