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3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5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省国税系统自2010年9月1日起免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优化纳税服务、维护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管理,厉行节约。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后,全省国税系统所需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和副本封皮)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采购,各地按需领取。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管理,降低损耗,压缩支出。
  三、加强宣传,搞好衔接。各地要迅速将此政策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场所渠道进行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知晓。原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照规定渠道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向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簿》等 吉国税发[2004] 2004/9/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和 冀财综[2005]3号 2005/1/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9/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 粤国税发[2009] 2009/6/1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黔价费[2005]20 2005/2/4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 云发改收费[200 2004/11/19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1/4/20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收取高等 津价费[2000]30 2000/6/9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 鲁财综[2008]49 2008/8/1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 20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