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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10]20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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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闽防办[2010]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家防办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闽防办[2010]17号),现将《2010年福建省防汛专用车指标分配表》(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流转税处/车购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0年福建省防汛专用车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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