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0]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27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6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的投资和营商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市政府第56次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意见,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和暂停征收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管理、综合预算、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统筹安排,确保其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三、2010年9月1日前征收的资金,仍应按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对于以往欠缴、漏缴资金,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资金清欠工作。原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执收项目编码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认真落实取消和暂停征收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青岛市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青岛市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项目(共2项)
  地税部门:
  外债偿债基金(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按比例征收部分)
  旅馆业增容费
  暂停征收项目(共9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训练费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办理人才流动登记费
  办理人才流动调整手续费
  人才流动合同中证费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农业部门:
  国内植物检疫费
  林业部门:
  森林植物检疫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 粤财综[2014]89 2014/5/1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2015/3/11
上海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7/28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 青财综[2013]7号 2013/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安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 沪财税[2017]99 2018/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 青财综[2015]26 2015/11/3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京发改[2013]75 2013/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 京财综[2017]56 2017/4/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3]75 2013/8/13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杭政函[2008]18 200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