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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31
实施时间: 2010-10-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78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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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消费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消费税汇总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范围内的企业总、分支机构同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并且总、分支机构的行业性质一致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
  二、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总机构为商业性质的,应申请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其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的规定执行。
  总机构为工业性质的,应申请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其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
  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不得单独申请消费税汇总申报。
  四、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可以单独申请取消总、分支机构消费税汇总申报,但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申报资格时,必须一并取消其消费税汇总申报资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

相关附件: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doc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doc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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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f1224   2010年9月2日
明确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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