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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青海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事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23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2
实施时间: 2009-5-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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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海省电力公司2008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9〕34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海省电力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增值税清算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202号)的清算结果,青海省电力公司2008年全省售电量27,802,187,419千瓦时,按照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青海省电力公司《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问题的函》(青计函[2002]222号)中“青海电网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为全部售电量销售电价中的0.004元/千瓦时”的规定,计算2008年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111,208,749.68元(含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规定,同意对青海省电力公司收取的2008年度全省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16,158,536.28元[111,208,749.68÷(1+17%)×17%]。鉴于以前年度因含税价未分离造成多免征值税9,717,121.41元,应予冲回。对此,青海省电力公司2008年农村电网维护费实际应予免征增值税6,441,414.87元(16,158,536.28-9,717,121.4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的供电分公司向购电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复。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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