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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水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56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0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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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东地区、海北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依靠青海省境内大通河流域水电资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行经营的发电企业。经了解,目前拥有东旭二级、卡索峡、金沙峡、青岗峡四座水电站的所有权,总装机容量为13.68万千瓦(东旭二级0.8万千瓦、卡索峡1.5万千瓦、金沙峡7万千瓦、青岗峡4.38万千瓦),实行一级集中统一财务核算方式。根据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站总装机容量已超过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装机容量的实际,为了支持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照顾资源地的经济利益,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兼顾企业财务核算体制和生产经营特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令),制定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鉴于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633201781414635),并已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将其纳入日常税收管理,督促其统一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事宜。自2009年12月1日起,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四个水电站销售电力产品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名称统一为: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633201781414635。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东旭二级水电站向海北州门源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卡索峡、金沙峡、青岗峡三座水电站向海东地区互助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以下各水电站纳税人具体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录入综合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将档案信息录入稽核系统。水电站纳税人具体名称为: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旭二级水电站、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卡索峡水电站、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峡水电站、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岗峡水电站。纳税人识别号为633201781414635(即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加一位顺序码。即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旭二级水电站为633201781414635-1、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卡索峡水电站为633201781414635-2、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峡水电站为633201781414635-3、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岗峡水电站为633201781414635-4。
  二、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东旭二级、卡索峡、金沙峡、青岗峡四个水电站实行按发电环节的上网电量依规定的增值税预征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再由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的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一结算,年终清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
  (一)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东旭二级、卡索峡、金沙峡三座水电站按当期上网电量实现的售电收入依6%的增值税预征率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属青岗峡水电站按当期上网电量实现的售电收入依4%的增值税预征率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向门源县国税局、互助县国税局申报纳税。具体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当期上网电量的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二)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月末按当期实现的全部售电收入和17%增值税税率,以及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各水电站在发电环节的预缴的增值税,计算应补(退)税额,在规定的申报征收期内向公司所在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对超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部分,在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予以抵减。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各水电站预缴增值税额
  三、从2009年12月1日起,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的各水电站购进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购货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为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四、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的东旭二级、卡索峡、金沙峡、青岗峡四个水电站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征收期内进行申报纳税。
  (一)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必报的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税控IC卡;
  4、由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计算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计算表”);
  5、《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6、《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以上第1至4项为必报资料。第5、6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时的必报资料。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尤其是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期报送的《计算表》中的各水电站发电量、上网电量、当期结算电量、售电收入、各水电站在发电环节当期应预征税额、应纳税额等各项归集汇总数据的准确性审核,经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及时将当期的《计算表》传递至互助县国税局和门源县国税局,并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征收入库。
  (二)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东旭二级、卡索峡、金沙峡、青岗峡四个水电站在每月申报征收期内必报的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各水电站当期或累计销售电力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不含税销售额填列第1、2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当期或累计售电收入依增值税预征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填列第24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根据本期或累计税款缴纳情况填列对应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门源县国税局、互助县国税局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及逻辑关系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传递来的《计算表》征收发电环节应预缴增值税。
  五、年度终了后,省国税局将统一组织有关地区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进行清算。
  六、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北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令)和省局对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所属水电站的发电量、售电量、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发电环节应预征税额、实缴税额等有关数据的审核。同时,要加强相互沟通,及时传递有关资料、信息,特别是对发电量、售电量、售电单价、纳税申报、入库税款等涉税信息,相互间要按时传递,对审核和传递的资料、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随时进行分析,通过各项数据间逻辑关系的分析,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税源分析和增值税管理工作,提高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本通知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具体操作中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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