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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53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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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有关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等有关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的问题。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但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减轻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保存车辆购置税档案的压力,根据相关规定,我省车辆购置税档案保存年限暂定为15年(包括所有应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类型)。对保存年限已满的档案需造册登记后进行销毁,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发放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到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凭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落籍挂牌手续后,再由纳税人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登记车牌号并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此项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对此,为减轻纳税人和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的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部分省市的做法现规定如下: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在办理完结完税手续后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发给纳税人,将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的其余涉税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时由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三、关于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衔接问题。我省于2007年3月21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了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现新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运行顺畅。为保证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衔接,各地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会同信息中心对旧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进行清理、删除,并于2009年12月1日前将清理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
  四、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问题。各地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做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收、发、存工作,按规定履行入库、出库手续。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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