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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54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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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相关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认定办法颁布之前,根据原认定办法有效部分和现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次月内告知其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并对其存货处理、税款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等事项做好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年内应税销售额已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如该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给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在次年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以及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均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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