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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锻件、模具产品先征后退的增值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台地税政发[2009]8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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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取得模具产品、锻件产品先征后退的增值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发〔2009〕1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答复精神,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2号)规定的锻件、模具生产企业于2008、2009年度取得2006、2007年度的锻件、模具产品先征后退的增值税收入应视为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实际收到年度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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